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15年1月1日起,凡新申请城镇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办理申请时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并将社会保障卡的开户银行确定为养老待遇的发放银行,从办结次月起支付到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015年1月前己享受待遇并领取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采取过渡的办法。2015年6月30日前的养老待遇仍划入原个人退休待遇账户,2015年7月1日起将养老待遇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因各类资料不齐等原因不能制卡的人员,按原方式申办和领取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正式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发放方式。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5年6月30日前的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仍划入原个人退休待遇账户,从2015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因各类资料不齐等原因不能制卡的人员,按原方式申办和领取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正式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发放方式。
3.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
2015年1月1日起,新申领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时本人必须同时携带社会保障卡进行业务办理,并将社会保障卡的开户银行确定为本人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金等各项保险待遇的发放银行,从核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到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或社会保障卡补换期间,办理登记需携带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正式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有关保险待遇领取的发放银行。